“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新规出炉
来源:金融投资报 时间:2016-08-26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并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